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
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義是道德哲學(倫理學)中的一個理論。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主要哲學家有約翰·史都華·米爾(John Stuart Mill)、傑瑞米·邊沁(Jeremy Bentham)等。
早在功利主義正式成為哲學理論之前,就有功利主義思想雛型的出現。西元前5世紀的亞裡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紀的伊比鳩魯、中國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隨者的倫理學中都存在著如何促使最大快樂的思維,他們是古人中的功利主義先驅。近代英國哲學家與倫理學家如坎伯蘭 (Richard Cumberland)、法蘭西斯·哈奇森與休姆都有功利主義的傾向。據邊沁指出,他在英國化學家約瑟夫·普利斯特裡、法國哲學家愛爾維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義大法學家貝卡裡亞 (Cesare Beccaria) 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發現了功利原則。
功利主義正式成為哲學系統是在18世紀末與19世紀初期,由英國哲學家兼經濟學家邊沁和米爾提出。其基本原則是:一種行為如有助於增進幸福,則為正確的;若導致產生和幸福相反的東西,則為錯誤的。幸福不僅涉及行為的當事人,也涉及受該行為影響的每一個人。
19世紀末期的功利主義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認為功利主義來自對“常識”的道德系統的反省。他論證多數的常識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義基礎上。他也認為功利主義能解決常識學說的模糊和前後矛盾而產生的困難和困惑之處。在20世紀功利主義雖然經過摩爾 (G.E. Moore) 的批判,但英美哲學家與英國自然科學家兼倫理學家圖爾明(Stephen Edelston Toulmin)、牛津大學的諾埃爾-史密斯 (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 (J.O. Urmson)、美國哈佛大學的約翰·羅爾斯以及澳大利亞的斯馬特 (J. J. C. Smart)等人仍為功利主義辯護。
功利主義認為人應該做出能“達到最大善”的行為,所謂最大善的計算則必須依靠此行為所涉及的每個個體之苦樂感覺的總和,其中每個個體都被視為具相同份量,且快樂與痛苦是能夠換算的,痛苦僅是“負的快樂”。不同於一般的倫理學說,功利主義不考慮一個人行為的動機與手段,僅考慮一個行為的結果對最大快樂值的影響。能增加最大快樂值的即是善;反之即為惡。邊沁和米爾都認為:人類的行為完全以快樂和痛苦為動機。米爾認為:人類行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對幸福的促進就成為判斷人的一切行為的標準。
功利主義根據應用的方式可分為以下幾種:
有人認為,普遍功利主義和規則功利主義本質上都屬於情境功利主義的一種。
功利主義的影響甚為廣泛。它在法律、政治學、經濟學方面更有特別顯著的重要性。例如在懲罰方面,功利主義反對“一報還一報”的“報應”理論。功利主義者認為懲罰的基本原理是通過改造罪犯或保護社會不受罪犯破壞,從而避免發生更多的犯罪行為,同時也使其他人因懼怕受到懲罰而不敢犯罪。在政治哲學上,功利主義者贊成將民主作為使政府利益與公眾利益取得一致的一種方法。他們認為每個人的最大自由和其他人的同等自由是一致的。不過也有人因為強調政府利益的一面,而走向保守主義、甚至獨裁主義。另一方面,也有人因相信人性本善,認為最大的幸福是來自社會的根本變革,從而走向無政府主義的共產主義,如威廉·戈德溫。在經濟學上,所謂邊際效用分析學派如威廉姆·斯坦利·傑文斯,則是從邊沁那裡吸取了許多思想,所謂“福利經濟學”是以“比較愛好”代替“比較效用”,也表現功利主義的基本精神。在經濟政策上,早期的功利主義者傾向自由貿易,反對政府幹涉。後期的功利主義者由於對私人企業的社會效率失去信心,又希望政府出面幹涉來糾正私人企業的弊病。在當代的討論中,人們對倫理學語言的分析,以及對邊沁的“快樂計算”均已失去興趣;功利主義出現了種種修正的和複雜的形式。
功利主義是指以超階級的功利作為人們行為標準的資產階級哲學思想。18世紀末英國哲學家、經濟學家J.邊沁創立,對西方經濟學研究曾產生過很大影響。
出發點和前提。邊沁之前,A.斯密在啟蒙學派的“自然秩序”和“理性觀念”的基礎上,把人性歸結為個人利己主義,認為個人追求一己利益,便會自然而然地促進全社會的利益。邊沁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導論》(1789)一書中進一步闡明功利原理,並把它應用於法學、政治學、經濟學、倫理學之中,並以此作為判斷一切行為和立法措施的準則。
邊沁的功利原理有兩個出發點和前提:①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②自利選擇原理。關於功利原理,邊沁認為,人們一切行為的準則取決於是增進幸福抑或減少幸福的傾向。不僅私人行為受這一原理支配,政府的一切措施也要據此行事。按照邊沁的看法,社會是由各個人構成的團體,其中每個人可以看作是組成社會的一分子。社會全體的幸福是由組成此社會的個人的幸福的總和。社會的幸福是以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來衡量的。如果增加社會的利益即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的傾向比減少的傾向大,這就適合於功利原理。邊沁把功利原理應用於經濟學,各種經濟制度和經濟政策恰當與否以功利原理作為權衡標準。
所謂自利選擇原理,按邊沁的說法是:什麼是快樂、什麼是痛苦,每個人自己知道最清楚,所以什麼是幸福也是各個人所知道的。各個人在原則上是他自身幸福的最好判斷者。同時,各個人追求一己的最大幸福,是具有理性的一切人的目的。在人類社會生活中,自利的選擇占著支配地位。當人們進行各種活動的時候,凡是對自己的最大幸福能有最高的貢獻,不管對自己以外的全體幸福會帶來什麼樣的結果,他都會全力追求,這是人性的一種必然傾向。
自由放任主義
邊沁以所謂功利原理和自利選擇原理為依據,在經濟方面鼓吹自由放任主義。他認為,在經濟活動中應以個人的活動自由為原則,國家應為之事,只限於保護個人活動的自由和保護私有財產的安全,除此之外,不應作任何幹涉。按照邊沁的解釋,在經濟上實行自由放任,生產上將會得到最大量,分配上將越趨於平等,從而使幸福也達到最大量。如果安全與平等不能兩立,就必須放棄平等,而維護私有財產的安全。
邊沁功利主義的影響
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深深影響當時和以後英國及歐洲大陸上許多經濟學家如J.B.薩伊、D.李嘉圖、J.密爾、J.S.密爾、A.L.C.德斯蒂·德·特拉西(1754~1836)、W.S.傑文斯、A.C.庇古等。
J.S.密爾從小受到邊沁功利主義的熏陶,始終堅信“幸福”是人類一切行為的規則和標準,並且是人生的目的。但在他生活的年代,階級矛盾比邊沁時代尖銳化了,他同情無產階級的悲慘境遇,因而對功利主義作了新的解釋,認為人生的目的應脫出圖謀一己幸福的範圍,而去關心他人的幸福和人類狀況的改善,也就是從 “自利”轉變為“自己犧牲”。他晚年寫的《功利主義》(1861)認為人類有為別人的福利而犧牲自己的最大福利的能力,如果是不能增加幸福總量、或沒有增加幸福總量的傾向的犧牲,不過是白費。他強調功利主義在行為上的標準的幸福,並非行為者一己的幸福,而是與此有關係的一切人的幸福。當你待人就象你期待他人待你一樣和愛你的鄰人就象愛你自己一樣,那麼,功利主義的道德觀就達到理想完成的地步。他幻想通過某些改良主義措施,來調和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矛盾。
19世紀70年代西方經濟學中出現的邊際效用學派仍以邊沁功利主義作為其理論的出發點。英國邊際效用學派代表傑文斯認為經濟學的目的是求以最小痛苦的代價來購買快樂,而使幸福增至最高度;要求對快樂和痛苦進行計算,因而把經濟學叫作“快樂與痛苦的微積分學”。
在資本主義進入帝國主義階段後,功利主義在西方經濟學中仍然發生影響。由英國庇古奠定的福利經濟學,就認為一個人的福利是他所感到的滿足的總和,社會福利則是各個人的福利的總和,各個人總是力圖使自己的滿足成為最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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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
功利,
一指功名利祿;
二指功業所帶來的利益;
三指眼前物質上的功效和利益,中性。
功利與道義相對,人生在世,每個人都會有進取心,期望體現自己的社會價值,可一定以道義制約自己不要產生功利心,以一顆平常心對待萬事萬物,唯有如此才能自發產生動力去不斷努力,激發個人潛能,注重於過程的學習積累而不過分執著於結果,切記,一定要淡泊名利,決不可使自己違背道義,一旦取得成功定要多為社會造福。中文名功利外文名utility、material gain拼 音gōng lì釋 義功績和利益注 音ㄍㄨㄥ ㄌㄧˋ [1] 出 處《文選.何晏.景福殿賦》
基本解釋
[utility]∶功名利祿。功利機巧,必忘夫人之心。——《莊子·天地》
[material gain]∶功業所帶來的利益。民知誅罰之皆起於身也,故疾功利於業,而不受賜於君。——《韓非子·難三》 [1] 故當時享其功利,後世賴於美聲。——《何晏·景福殿賦》
它指眼前物質上的功效和利益,貶義。隆勢詐,尚功利。——《荀子·議兵》公孫弘以漢相,布被,食不重味,為天下先,然無益於俗,稍鶩於功利矣。——《史記·平淮書》
與“功利主義”區別:功利主義,即效益主義是道德哲學(倫理學)中的一個理論,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
引證解釋
1、它指眼前的功效和利益,貶義。
①《莊子·天地》:“功利機巧,必忘夫人之心。”
②宋 蘇軾《太常少卿趙瞻可戶部侍郎制》:“自頃功利之臣,言政而不及化,言利而不及義。”
③艾青《我的父親》詩:“我曾用無數功利的話語,騙取我父親的同情。”
2. 功業所帶來的利益。
①三國 魏 何晏《景福殿賦》:“故當享其功利,後世賴其英聲。”
②宋 梅堯臣《讀司馬季主傳贈何山人》詩:“筮占聊助上,功利儻及民。”
3. 它指功名和利祿。
①《儒林外史》第一回:“孤是一個粗鹵漢子,今得見先生儒者氣象,不覺功利之見頓消。”
②明 王守仁 《傳習錄》卷中:“辭章之靡濫,功利之馳逐。”
4.與“功利主義”加以區別: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認為人應該做出能“達到最大善”的行為,所謂最大善的計算則必須依靠此行為所涉及的每個個體之苦樂感覺的總和,其中每個個體都被視為具相同份量,且快樂與痛苦是能夠換算的,痛苦僅是“負的快樂”。不同於一般的倫理學說,功利主義不考慮一個人行為的動機與手段,僅考慮一個行為的結果對最大快樂值的影響。能增加最大快樂值的即是善;反之即為惡。邊沁和密爾都認為:人類的行為完全以快樂和痛苦為動機。米爾認為:人類行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而對幸福的促進就成為判斷人的一切行為的標準。中文中的“功利”與倫理學中的“功利主義”所指不同,中文中的“功利”常用於貶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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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義:能給大多數人帶來好處的行為,就是道德的嗎?
2022-07-04 20:18
功利主義:能給大多數人帶來好處的行為,就是道德的嗎?
能給大多數人帶來好處的行為,就是道德的嗎?這在很多人看來是不可思議的,但這確是今天很多人隱性的價值取向,這種價值取向被稱之為:功利主義。說到“功利”這個詞,可能很多人覺得它本身就是違背道德的,其實比較中性的翻譯應該是“功效”或者“效用”,能對社會整體福利有增加的,就是好的。
其實這樣的價值原則,在今天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甚至法律上都被廣泛采用。比如一項制度之所以是正當的,正是因為它讓大多數人受益,雖然可能損害了少部分人的利益。少數人的利益服從多數人的利益,那這種看似公平合理的道德觀,有什麽根本的問題呢?我們先來看看什麽是功利主義。
功利主義倫理道德觀是英國哲學家邊沁提出的,而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受到了英國哲學家,大衛·休謨的影響,休謨就提出,人類道德的起源來自於“效用”。 休謨是說,一件事情是否道德,並沒有客觀標準,只是人類的一種情感偏好。
道德只是人類的一種選擇,甚至都不是一種必然的、有理性客觀基礎的選擇,而只是一種“有用的”選擇,休謨稱之為“效用”。休謨說:就總體而言,誰也無法否認,唯有最顯著的仁慈之心,才能賦予人類以更高的價值;而仁慈之心的價值,至少部分地源於它增進人類福祉和促進人類社會幸福的傾向。
後來邊沁繼承和發揚了休謨的“效用理論”,提出了著名的“最大幸福原則”,邊沁認為,道德的最高原則就是使幸福最大化,使快樂總體上超過痛苦。正當的行為就是任何使功利最大化的行為。他所說的“功利”,意指任何能夠產生快樂或幸福,並阻止痛苦或苦難的東西。
邊沁說,我們在做道德決定時,正確的行為會使這種被稱作功利的東西達到最大化,功利首先要從幸福的角度來理解,然後是快樂和痛苦之間的差額。這種道德判斷標準看起來簡單易行,就是考慮行為給每一個受到影響的人造成的快樂和痛苦,然後執行那個快樂總量,減去痛苦總量的值最大的選項,他們認為,這樣可以給人帶來最大數量的幸福,也可以簡稱為:最大幸福原則。
為什麽“幸福”可以作為終極的衡量標準呢?因為,邊沁認為世界上一切的動物,包括人類,都是追求快樂和逃避痛苦的,追求快樂和避免痛苦是唯一值得追求的目標。所以,能增加快樂和幸福,並減少痛苦的就是好的,就是道德的。
功利主義看起來是十分簡單明了的,因為它符合人的直覺,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並且邊沁還提出了衡量快樂和幸福的六個維度:強烈程度、持續時間、確定性、接近或者遙遠、衍生性和純粹性。後來,英國哲學家密爾,在“最大幸福原則”基礎上提出了有差別的幸福,他把幸福的質量和等級引入了功利主義道德觀。密爾認為,有一些類型的幸福要比其他類型的幸福要更有價值一些。比如,做一個不滿足的人,要比做一頭滿足的豬要好,做不滿足的蘇格拉底,要比做一個滿足的傻子要好。
雖然功利主義是一種符合直覺,並被廣泛接受的一種道德觀,但也遭到了很多質疑,比如僅僅用是否快樂來判斷一個行為的道德性,似乎過於狹隘和片面了,有一種“邪惡的快樂”,比如恐怖分子的快樂,或者看到自己討厭的人發生了車禍幸災樂禍的快樂,這樣的快樂當然不值得推崇。同樣,密爾關於幸福質量和等級的觀點,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誰的快樂等級更高呢?蘇格拉底比普通人擁有更高級的快樂和幸福感嗎?顯然並不一定。
不過,不管怎樣,功利主義是以“最大幸福”為原則的道德判斷,這種道德觀在直覺上是很有吸引力的,道德的最高原則就是使幸福最大化,使快樂總體上超過痛苦。邊沁開創的這種思想體系,對今天西方的政治、經濟和商業世界都有著深遠的影響。但功利主義道德觀卻面臨著兩個最嚴重的質疑。
首先,功利主義最明顯的缺陷在於,它沒有尊重個體的權利。比如,在古羅馬時期,有一種大眾娛樂項目是,把基督徒扔給競技場中的獅子,讓獅子去撕咬他們,當基督徒承受巨大痛苦的時候,場邊的觀眾卻感受到了狂喜。如果有足夠多的羅馬人從這種殘暴的娛樂中獲得快樂,就說明這種行為是道德的嗎,顯然並不能。
同樣,在著名的“電梯難題”中,為了挽救5個人的生命,我們可以犧牲一個人的生命作為代價嗎?為了獲取更多情報,我們是否可以對恐怖分子刑訊逼供,來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嗎?在這些行為中,以犧牲個體權利來增加整體快樂,在道德上可能是不可接受的。總之,在功利主義的原則中,個體權力很容易被忽視甚至踐踏。
其次,功利主義試圖建立一種基於衡量、合並和計算幸福的道德科學,不加評判地衡量各種偏好,並且試圖克服這種偏好,當成一種通用價值貨幣,在今天的商業世界成為了很多數人的價值取向,有錢就是幸福,身份就是道德權威。把幸福量化,把善轉變成為單一的價值貨幣,甚至變成了冷冰冰的數字,這種思維的問題在於:把幸福等同於道德。
哲學家康德認為,道德上的正當和感覺上的幸福完全是兩回事。康德認為,道德不能僅僅建立在經驗主義的考量之上,比如人們在特定時間具有的各種興趣愛好、期望、欲望和偏好,這些衡量幸福的因素都是多變的和偶然的,因此,它們很難作為普遍的道德原則的基礎。
康德說:功利主義的幸福原則,對於道德而言毫無貢獻,因為使一個人幸福,不同於使他變好;使一個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時變得審慎明智,不同於使他更有德性。道德的基礎應當是尊重其他理性生物的自由意志,道德不是讓人獲得幸福,而是讓人配得上幸福。哲學家尼采在《偶像的黃昏》中曾經輕蔑地說:人不爭取幸福,只有英國人才那麽做。
好了,今天我們介紹了功利主義的道德觀,也介紹了功利主義道德觀所面臨的兩個主要質疑。下一期內容,我們再來看看,作為功利主義的批判者,康德的義務論道德觀,究竟講了什麽內容。今天的內容就是這些,如果喜歡我的文章,請點讚收藏並關注我,我們下一篇文章見。